第一章  

1.1目的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可机构的要求,旨在阐述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管理体系认证和保持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是CSQA和所有已经获得或准备获得CSQA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

a. 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

b. 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和

c. 管理体系认证的保持。

1.3 术语和定义

1.3.1申请方——拟向CSQA提出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组织。

注:申请方可以是接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自身,也可以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有权要求审核的任何其他组织。

1.3.2受审核方——以取得CSQA的管理体系认证为目的而接受CSQA认证审核的组织。

1.3.3获证组织——已经获得CSQA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

1.3.4初次认证——对初次接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是否符合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审核和评价活动。

1.3.5监督——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审核和评价活动。

1.3.6再认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证资格要求的组织所实施的审核和评价活动。

1.3.7认证证书——由CSQA签发的证实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特定的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的文件。

1.3.8严重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本认证规范和受审核方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审核所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可信性的审核发现。

1.3.9轻微不符合——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如:

a. 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本认证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b. 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本认证规范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管理体系的可信性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c. 违反受审核方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违反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本认证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1.3.10争议——申请方或受审核方与CSQA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和认证技术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1.3.11申诉——申请方或受审核方对CSQA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审核,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阻碍获得认证的任何其他措施。

1.3.12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CSQA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SQA或获得CSQA认证的组织的活动或产品不满意的书面表示。

注:不满意包括:获证组织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规使用、CSQA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认证机构或管理体系认证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1.4 CSQA的权利和义务

1.4.1 CSQA的权利

1.4.2 CSQA的义务

1.5 CSQA保密及公正性承诺

1.5.1保密承诺

a. 本公司遵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认可机构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安排,保证本公司的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

b. 除认可机构或法律要求之外,有关受审核方特定产品或组织的信息在没有受审核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当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CSQA将通知受审核方所提供的信息。

c. 本公司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兼职审核员、技术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均在签订聘用合同或颁发聘书时签署保密声明,做出保密承诺。

1.5.2公正性承诺

第一版第四次修改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