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按照CSQA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1.2 对CSQA的审核、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提出申诉、投诉或直接向认可机构和/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1.3要求CSQA提供对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的解释。
3.1.4 当获证组织有进一步的要求时,可向CSQA索取进一步的信息。
3.1.5 要求CSQA承诺保守审核中获取的获证组织的秘密。即使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CSQA亦应通知受获证组织所提供的信息。
3.1.6 通过登陆CSQA网站( www.csqa.com.cn
)了解获得CSQA证书企业名录。
3.2.1 始终遵守认证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为进行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
3.2.3涉及到认可机构见证时,获证组织有义务配合CSQA接受见证(见证费用,包括食宿差旅费用由CSQA承担)。
3.2.4 正确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这包括:
a. 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b.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c. 在各种媒体中(例如互联网、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符合CSQA的要求;
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CSQA的声誉,不应做使CSQA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e.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和广告,并按CSQA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证书;
f.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宣传材料;
g.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得到了CSQA的批准;
3.2.5 获证组织应及时向CSQA报告其对管理体系拟实施的更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如管理手册的更改、组织机构的调整、公司地址的变更等。
3.2.6 获证组织应及时向CSQA报告重大的顾客投诉、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或环境污染事故。
3.2.7 获证组织应建立处理顾客和相关方投诉的程序并保留其处理记录。
3.3.1 一般说明
a. 本规定是CSQA有关认证的要求之一,申请方向CSQA提交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或与CSQA签署认证合同即表明其将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b. 对满足CSQA规定要求并获得认证的组织,CSQA将为其颁发认证证书并授予CSQA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以证实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证书标明的范围内满足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c. 认证标志一般为黑白的,若需要使用色彩的,则应与认证证书中的认证标志的色彩一致。
d. 认证证书或证书附件中未列出的子公司或其现场不包括在认证范围内时,获证组织在宣传中也必须如此对待。
e.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始终归CSQA所有,组织在持续而有效地保持认证资格后方可展示或使用。
f. 暂停认证的组织,在暂停期间不得有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被撤销认证或认证有效期已过的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应及时将认证证书和标志返还CSQA。
3.3.2 CSQA认证证书
CSQA认证证书的样本见本规范附录2
3.3.3 CSQA认证标志
a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CNAS):


a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UKAS):
![]()
![]()
![]()
![]()
![]()

注:对于UKAS标志,同比放大或缩小时,其最小高度不得小于20mm;在不超过A4尺寸且没有边框的纸上使用时,其高度不能超过30mm。
b.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CNAS):


c.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CNAS):


3.3.4
CSQA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
3.3.4.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可将证书展示在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或用于广告和宣传资料中。
3.3.4.2 认证证书并不是CSQA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已经由CSQA进行评定或产品/服务的规定是适宜的声明。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对产品的说明,如“这是一个好产品”,亦不能免除通过CSQA认证的组织对其产品/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3.3.4.3 只有当证书附件和主证书同时使用时,证书附件方有效。
3.3.5
CSQA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5.1 获证组织获得CSQA认证证书的同时,即获得CSQA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3.3.5.2获证组织在复制和使用CSQA认证标志时只能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进行宣传。
3.3.5.3 获证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证标志进行同比缩小或扩大来复制使用,但应保证标志的清晰和完整性(包括其边线)。认证标志必须整体使用,不允许分割认证标志,而仅使用其中的某一部分。
3.3.5.4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不得比组织自己的信头或标志高,且不应比自己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大。
3.3.5.5根据CNAS-R01:2006《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的规定,获证组织不允许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3.3.5.6认证标志不可使用在产品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
3.3.5.7
获证组织对CSQA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及时通报CSQA备案。
注:下面的表格为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提供了指南:
|
|
在产品上1 |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2 |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
|
|
标志的使用3 |
不带声明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允许5 |
|
带声明4 |
不允许 |
允许5 |
允许5 |
|
1
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
这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辞宜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
4
这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如“(该产品)是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2000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5当使用认证标志时,宜充分注意避免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3.3.6 获证牌匾
3.3.6.1当获证组织有需求时,CSQA可为其制作“获证牌匾”,“获证牌匾”可采用两种样式,样式一同我公司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式二如下:

注:使用时请将认证标志中的“认证注册号”替换为认证证书中的注册编号。
3.3.6.2牌匾制作收取一定费用,标准尺寸为:20cm×30cm,40cm×60cm二种,价格均为500元一块,特殊尺寸价格另议。
3.3.6.3 获证组织可以自行制作牌匾,但其样式必须上述样式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并且在牌匾正式使用前,必须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 CSQA备案,以便本公司及时将有关“获证牌匾”样式提交 CNAS备案。
3.3.7 违反规定的处置
在年度监督、其它监督、再认证、处理投诉及其他方式中,如果发现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宣传上违反本规定造成误导,CSQA将视获准认证组织误用或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误导宣传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由于误用或滥用引起不良的影响,CSQA将在网站和/或有关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已经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组织,如果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以其他方式声明认证有效,CSQA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的权利。
3.4.1获证组织应建立处理顾客和相关方投诉的程序并保留其处理记录,若顾客和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应及时通知CSQA。
3.4.2 当CSQA了解到有关方面对获证组织提出投诉的信息时,CSQA将向获证组织询问,并请获证组织提供有关投诉的记录以供查阅,包括获证组织依据管理体系标准和有关管理体系文件对投诉采取的处理和纠正措施的记录,以便判断获证组织对投诉采取纠正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4.3结合监督和再认证,CSQA审核组将调阅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及获证组织对投诉处理的有关材料,核实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3.4.4如发现获证组织对投诉的纠正措施不符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要求,或获证组织对于顾客的投诉不能及时或有效处理,CSQA将开具相应的不符合报告并请组织尽快纠正并采取纠正措施,或做出撤消、暂停证书、缩小认证范围等决定。
3.4.5对查阅到的有关投诉情况,CSQA将做好记录并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
获证组织应该建立文件化的信息通报程序,在程序中明确,当遇到下列3.5.1所述的信息于一周之内,遇到下列3.5.2 - 3.5.6 的信息于一个月之内,向CSQA通报有关信息。
3.5.1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问题时,如:
a. 对QMS而言,组织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
b. 对EMS而言,组织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被行政处罚或相关方投诉;
c. 对OHSMS而言,组织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时。
3.5.2 法律地位、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兼并、重组等。
3.5.3 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的变化。
3.5.4 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
3.5.5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的变化。
3.5.6 获证组织主要生产流程发生变化。
CSQA可为获证组织提供各种类型的培训和研讨,包括:
a.
提供公开管理知识培训;
b.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宣贯培训;
c.
管理技术应用培训、整合管理体系的研讨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