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CSQA工作程序

4.1 受理申请

4.1.1 当拟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与CSQA洽谈管理体系认证事宜时,市场部向其提供认证规范,以使得拟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充分理解CSQA对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4.1.2 市场部在接到申请方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后对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方。

4.1.4 申请方接到市场部受理通知时将同时收到管理体系认证报价单,待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认证合同。

4.2 初次认证审核程序

4.2.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流程如图4-2-1(实线文本框起):


文本框: 受理申请

组建审核组

 

第一阶段问题整改

 
 

 

 

 

 

 

 

 

 

 

 

 

 

 

 

 

 

 

 

 

 

 

 

 

 

 

 

 


4-2-1  初次认证审核流程


4.2.2 体系审核部接到市场部传递的认证信息和受审核方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策划,并组成符合要求的审核组。审核组的成员均在CSQA审核员、技术专家名单中选择,并保证满足本公司有关人员能力和资格的要求。

4.2.3 体系审核部将为审核组安排足够的审核时间。所需的时间视受审核方的规模、活动的复杂程度和审核场所的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4.2.4 体系审核部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和审核时间通知给受审核方,使受审核方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指派审核员和技术专家提出意见或异议。如有异议,体系审核部对审核组进行调整后通知受审核方。如无异议,则正式任命审核组,并为审核组配备审核文件。

受审核方可以拒绝审核组某成员的正当理由是:

a. 该成员在两年之内曾是或仍然是受审核方的雇员;

b. 该成员在两年之内向受审核方提供过旨在建立或保持管理体系的咨询服务;

c. 受审核方提出,并经核实,该成员有违背行为准则的行为;

d. 其他有影响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4.2.5 文件审查

审核组长或体系审核部指定的专业审核员负责审查受审核方的质量手册,必要时,文件审查范围可扩大到受审核方其它支持性文件。文件审查的结论将及时通知受审核方,只有在文件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得到解决或澄清后才能进入受审核方现场开展审核。

4.2.6 现场审核前准备及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组长在专业审核员的协助下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书面通知受审核方,审核计划发布前应经体系审核部专业管理人员评审,并得到受审核方确认。对于多场所的管理体系应考虑多场所抽样准则抽样审核。

4.2.7 第一阶段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一般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审核通常要到受审核方现场审核。当受审核方的制造过程比较单一、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比较简单、风险较抵、且提供的有关管理体系运行的证实材料满足相关要求时,经过与本公司商议也可以选择文件审核的方式替代第一阶段的现场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重点:

a) 审核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文件;

b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受审核方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审查受审核方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 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受审核方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

e)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 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g评价受审核方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受审核方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向体系审核部提交第一阶段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

4.2.8 第一阶段问题整改

受审核方对第一阶段审核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经审核组长确认后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4.2.9 第二阶段审核

体系审核部根据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安排第二阶段审核,审核时间视组织的规模、风险大小、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复杂程度、审核场所数目等因素来确定。

第二阶段审核关注标准所有要求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求)。

当组织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时,经过于本公司商议,对组织部分现场可以采用远程的审核技术,例如通过网络进行互动合作,网络会议,电话会议和/或电子验证组织的过程等方式,但这种远程审核活动占计划的现场审核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并且不管是否采用这种远程审核方式,均不能取代本机构对组织一年一次的现场审核。

4.2.10 编制审核报告

4.2.10.1 口头报告。

现场审核末次会议上,由审核组长向受审核方口头报告审核结论,并征求受审核方意见。如有异议,应记录所有的意见。

4.2.10.2 书面报告。

现场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长编制书面认证审核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体系审核部提交。

4.2.10.3 批准的书面报告。

审核组长提交的审核报告不是最终报告,最终的审核报告以本公司技术委员会批准的为准。

本机构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

4.2.11 纠正措施的验证

本公司在审核中出具的不符合报告有两种类型:轻微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如果审核中对受审核方出具了书面的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应按照CSQA的相关要求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审核组长或CSQA体系审核部指定人员对不符合报告的纠正措施予以验证。根据本公司的规定,轻微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期限为一个月,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期限为三个月。

4.2.12提交资料审查

体系审核部负责对审核组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如有异议,可要求审核组长或受审核方澄清或补充,如审核存在重大遗漏,体系审核部在征得受审核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进行补充审核。全部审核资料审查无误后提交公司技术委员会审议。


4.3 认证决定的规则和程序 

4.3.1 认证决定的规则

4.3.1.1 认证的决定由具备相应能力的非执行审核的人员做出。CSQA不把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人员和机构。

4.3.1.2 CSQA技术委员会根据认证过程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对受审核方做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

4.3.1.3 只有当组织已进行了一次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完整内审,并且管理评审的安排已被实施且有效,而且审核组审核报告的结论为同意推荐注册,或同意推荐注册前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包括所有的不符合项均已得到纠正且纠正措施已得到验证并满意后,CSQA才能批准认证。

获证组织开展完整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十二个月。

4.3.2  认证决定的程序

4.3.2.1审核组长提交的审核报告经体系审核部经理审查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4.3.2.2 若批准的正式审核报告的结论与审核组口头提出的审核报告的结论有差异,CSQA在向申请方提交正式审核报告时应负责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

4.3.2.3 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a.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涉及多场所时,包含总部和多场所的地理位置);

b.  发证日期;

c.  证书有效期;

d.  证书编号;

e.  对获证组织审核所用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修订号;

f.  认证范围(含每个场所的相关产品、服务、过程等);

g.  本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h.  认可标识(涉及时);

i.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

4.3.3 证书形式及内容

4.3.3.1. 独立证书

申请方签订有独立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并满足取得独立认证证书的条件时,即受审核方: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b. 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

c. 适用时,具有相关的资质文件,如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4.3.3.2 带括号的证书

申请方同时申请对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受审核方进行管理体系认证,签订认证合同,并满足以下条件:

a. 受审核方实为一个组织多个名称,但其管理及运作受控于同一套管理体系,此时需在其管理体系手册中反映各名称的组织在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涉及的范围、相互关系等。

b. 受审核方具有多个名称,除一个名称外其他都已取消,但为了保持其原有名称的影响或无形资产而需在证书中注明的,可在其现有名称后加括号(原XXXX)。但此时需提供上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现申请人即原XXXX”的书面证明。

4.3.3.3 带附件的证书(子证书)

申请方申请对集团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认证,除颁发集团公司证书外,要求作为以附件形式给下属分(子)公司颁发子证书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主证书的获证组织与附件证书的获证组织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可以通过所有各方联合的书面声明来证明这种关系;

b. 各分(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及运作受控于同一套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文件必须明确描述各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各自涉及的范围和相互关系,必须明确说明管理体系标准的各项要求在集团及分(子)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

c. 集团公司发主证书,分(子)公司发证书附件;

d. 集团公司主证书可含盖全部认证范围,分(子)公司证书附件分别对应其相应的认证产品范围;

e. 当集团公司不能够满足相关认证要求,体系被暂停时,其所有分(子)公司的认证证书将同时都被暂停。

f. 只有当证书附件和主证书同时使用时,证书附件方有效。

4.3.3.4 关于其它语言的翻译

证书中可以使用中文及其它语言,对于证书中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其它语言的翻译应由获证组织完成,本公司负责核准。

4.3.3.5 关于地址

当获证组织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或有多个活动场所时,应明确并提供合法取得相关场所使用权的证据,证书中可以同时注明多个地址。

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

a. 获证组织提交一份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申请,简单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注明中、英文对照的新名称/地址(如果管理体系发生变更,例如组织机构、部门职责权限变更等,则需要提供变更后的管理体系文件,并增加特别监督审核或结合年度监督确认后,方可变更证书。)

b. 提供一份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改名的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用新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的工商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交更名后的相应资质文件。

c. 注明所需证书的份数(正本为一份,副本的数量可根据获证组织的实际需要而定),每份证书缴纳换证费100元。

d. 退回原证书的所有正、副本。

4.4 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

4.4.1 认证的批准

审核组确认受审核方已进行了一次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并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有效性得到验证,在认证审核报告中同意推荐注册。CSQA对审核组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相关记录审查合格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经技术委员会同意批准认证后,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SQA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委员会批准认证之日起计算。

CSQA将批准认证的客户的信息通过公司网站和公司〈认证简讯〉发布。

4.4.2 认证的保持

获证组织每年应接受CSQA为确认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而进行的定期监督,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须向CSQA提出重新认证(再认证)的申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时,或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变更时,应当重新申请监督或再认证。

4.4.3 认证范围的扩大

当申请方申请扩大获证组织原有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时,CSQA将委派审核组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覆盖了需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审核,并向CSQA提交审核报告。如需扩大的认证范围满足认证要求,CSQA将为其颁发经扩大认证范围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认证范围扩大的示例如:

a.  获证组织在原有的认证范围中增加其产品(或服务)种类,如某化工企业原认证范围为三氟二氯乙烷的生产,现申请扩大认证范围为:三氟二氯乙烷、五氟乙烷的生产;

b.  获证组织生产(或服务)场所增加,如某商业银行原认证范围中包括18个支行,现申请认证范围扩大为30个支行;

c.  获证组织进入一个新的业务范围,如某制造业企业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其认证范围扩大至建设类。

4.4.4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组织的产品/服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因某种原因有所缩小时,组织应通知CSQA,或在监督审核时,审核组发现组织的范围已缩小时,应与组织协商,确认是否缩小认证范围。

缩小后的认证范围应满足独立认证的条件。如体系审核部无法核实或经核实不能确定缩小后的认证范围是否满足独立认证条件时,应结合监督审核或安排特别监督审核进行现场确认。

CSQA按照缩小后的范围颁发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4.4.5 认证资格的暂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将部分暂停或全部暂停其认证资格,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的,则撤销认证资格。

a. 当认可机构对我公司进行评审或认可机构不定期抽查组织时,发现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多个严重不合格项等),但又不足以撤销认证证书时;

b. 当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抽查发现或我公司得知获证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且获证组织未能及时实施必要的纠正活动并及提出满意的纠正措施时,如:

组织的产品质量发生不合格,或

组织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或违反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时,或

组织的生产(服务)过程严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要求;

c. 经核实是由于管理体系实施的原因,获证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和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但不足以撤销认证证书时;

d. 获证组织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的情况尚未得到纠正,或纠正措施不能使本公司满意时;

e. 未能及时关闭定期监督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但又不足以撤销证书的;

f. 超过规定期限(包括与获证组织暂时无法联系上),不能正常进行定期监督审核的;

g. 对于多场所认证,一个或多个场所不满足保持证书条件的;

h. 无故不缴纳审核费用的。

i.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CSQA将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文件及恢复注册的条件通知获证组织。暂停期间,获证组织须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关暂停的信息可向本机构总经理办公室获取。

4.4.6 认证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将视其情况决定撤销/注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a.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b. 组织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被不适当的用于其产品上的;

c.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运行达不到认证要求,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时;

d. 当本公司定期监督审核或通过其它渠道(如:认可机构对我公司进行评审、国家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媒体曝光等)发现获证组织存在非常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污染事故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时;

e. 证书暂停期满后,仍不能进行恢复审核,或经审核仍不能恢复证书的;

f. 获证组织倒闭或被兼并。

CSQA将从认证企业名录中删除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的名称,并将颁发的认证证书正、副本和认证标志全部收回,认证资格撤消的情况将在CSQA网站中予以公布。因交纳认证费用导致认证资格被撤销时,CSQA将在公开的媒体(如报刊杂志、电视等)上进行公告。

4.4.7 暂停、撤销认证注册的恢复注册

4.4.7.1被本公司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应在暂停期满前1个月提出恢复注册的申请,经本公司安排审核组现场审核后提出恢复注册的意见,并由本公司做出是否给予恢复注册的决定。恢复注册后,组织可重新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4.7.2 撤销认证注册的组织希望恢复注册时,应按本公司初次认证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经现场审核后由本公司做出是否给予认证注册的决定。

4.4.8 认证资格的注销

注销是获证组织主动停止认证状态的决定,不是我公司的认证决定。当获证组织提出注销其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时,CSQA可为其注销认证资格。认证资格注销的情况将在CSQA网站中予以公布。

4.5 跟踪、监督和再认证

4.5.1跟踪

4.5.1.1受审核方负责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审核员负责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验证,关闭不合格项。

4.5.1.2 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应在受审核方征求本公司意见后,在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按照本公司目前的规定,轻微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期限为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期限为三个月。

4.5.2 监督和再认证

4.5.2.1 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和再认证的目的是为验证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4.5.2.2 正常监督和再认证的时机和频次

定期监督,根据我公司的规定,获证组织每年应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审核之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的日期自获证组织接受初次审核的现场审核完成之日起计算,并在12个月之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再认证是为了验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的全面持续有效性,再认证的周期为三年,自初次认证审核(或上次再认证审核)的现场审核完成之日起算。再认证换证后的定期监督每年进行一次,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2.3 其它需要进行监督和再认证的情形

4.5.2.3.1 特别监督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特别监督:

a.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问题,如:对质量管理体系而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对环境管理体系而言发生重大的环境事故或行政处罚或相关方投诉;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而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等,但不足以再认证时,所做的调查审核;

b.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组织机构、生产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生产组织的生产场所发生变更等但不足以再认证时,所做的评估审核;

c. 组织的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从其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转至本公司,经评审需要进行现场审核时;

d. 针对企业申请延长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所进行的补偿审核;

e. 暂停后恢复认证资格的审核;

f. 其他情形如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发生变化,但又不需要进行再认证时。

4.5.2.3.2 特别再认证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特别再认证:

a. 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发生较大的更改,需要进行再认证时;

b.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组织机构、生产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生产组织的生产场所发生变更,经体系审核部策划仅做局部监督审核不足以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结论时所进行的再认证;

c.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问题,如:对QMS而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对EMS而言发生重大的环境事故或行政处罚或相关方投诉,对OHSMS而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体系审核部策划仅做局部监督审核不足以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结论时所进行的再认证。

4.5.2.4 监督、再认证程序

监督程序如图4-5-1,每个步骤中的具体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

 

 

 

 

 

 

 

 

 

 

 

 

 

 

 

 

 

 

 

 


4-5-1监督审核流程
   
再认证程序如下图4-5-2,每个步骤中的具体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

 

 

 

 

 

 

 

 

 

 

 

 

 

 

 

 

 

 

 

 

 


4-5-2 再认证审核流程

 

通常情况下,再认证审核不必进行第一阶段审核,但是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4.5.2.5 监督和再认证的结论

4.5.2.5.1 监督和再认证的结论可能为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三年一次的全面再认证的结论为换发证书或终止认证资格。

4.5.2.5.2 监督结束后由体系审核部将结论通知获证组织。再认证结论由CSQA办公室通知受审核方。

4.5.2.5.3 当认证被撤销时,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按本公司要求将所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交还CSQA办公室。被撤销认证的组织的名称将从CSQA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

4.5.3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ASRP

4.5.3.1 当获证组织通过一段时间管理体系的运行,持续证实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且对其管理体系建立其信心时,本机构可以与其商议采用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和再认证。高级监督和再认证方案更加(但不是完全)信赖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的审核时间低于通常的审核员时间,如70%的审核员时间。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目的是为了向那些在保持证书的完整性的同时又具有确凿业绩记录的组织提供更加实用高效的审核。

4.5.3.2 申请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的组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 获证组织至少经历了一个认证周期,即经历了初审、监督和再认证审核,且组织在上一个认证周期之内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b.获证组织在认证周期之内的所有不符合均已关闭;

c.获证组织的内部审核应以ISO19011的规定为指南,而且在本认证周期之内其内审由具备CCAA注册审核员(或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主持实施;或组织的内审员能力已经经过本公司的认可,符合ISO190117章的要求。

d. 对于EMS,获证组织应遵守的适用的法律要求有经过正式确定的符合性的证据,该证据可以是来自环境主管当局的书面证明。

e.对于OHSMS,获证组织本认证周期内未发生3人以上责任死亡事故。

4.5.3.3 申请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的组织需要与本机构签订有关实施ASRP的协议,与组织商定判断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适宜的绩效参数,组织应确保持续达到商定的绩效指标。协议的内容包括对有关顾客满意数据的来源进行独立的调查取证

4.5.3.4 获证组织连续实施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的次数不超过3次。

4.6 认证要求的更改及实施

4.6.1 当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发生更改时,CSQA应及时将拟变更的认证要求书面通知获证组织。

4.6.2 在确定变更的方式和生效日之前,CSQA将考虑各利益方的意见。

4.6.3 获证组织应该在CSQA给定的认证要求变更过渡期内,对其程序实施必要的调整。

4.6.4 CSQA将通过再认证或监督的方式验证每个获证组织是否在CSQA给定的过渡期内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4.7 认证证书的转发、增发

4.7.1 认证证书的转发

认证证书的转发是指将其它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成CSQA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下列所有情况时,CSQA可进行证书的转发:

a. 获证组织现有证书的发证机构的认可机构与我公司相应证书的认可机构之间有互认协议;

b. 获证组织现有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在发证时的认可状态是有效的(未被暂停或撤销);

c. 获证组织现有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且未被暂停;

d. 获证组织现有证书的认证范围在我公司的认可业务范围之内;

e. CSQA体系审核部经书面评审或安排审核组现场审核后建议转发认证证书。

转换后的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CSQA技术委员会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与原发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相同。

4.7.2 认证证书的增发

认证证书的增发是指对已获得我公司某一认可机构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增加发放我公司其它认可机构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例如已获得CSQA颁发的带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的组织申请我公司颁发带UKAS标志的认证证书。

4.7.2.1增发证书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增发证书:

a. 获证组织持有我公司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b. 拟增发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在我公司相应认可机构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c. 拟增发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不大于该组织现持有认证证书的业务范围;

d. 体系审核部经评审,必要时增加现场审核后,建议增发证书。

4.7.2.2 增发证书的流程

a. 获证组织向CSQA市场部提交增发认证证书的书面申请;

b. CSQA市场部确认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状态,签定管理体系认证补充协议;

c. CSQA体系审核部根据市场部提供的资料,审查该组织的审核案卷,核对认证证书的状态及认证范围,符合要求时,报总经理做出增发证书的决定。

d. 体系审核部经审核认证案卷后认为不宜直接增发证书时,可策划安排特别监督或结合正常监督审核,